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氮氣生產許可工作的批復(食藥監食監一函〔2014〕160號)
時間:2019-07-14 20:37:00來源:food欄目:食品法規 閱讀:
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食監一函〔2014〕1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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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4-08-13 | 生效日期 | 2014-08-13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企業使用制氮機自制用于食品包裝充氮保護的氮氣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請示》(蘇食藥監食生〔2014〕88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氮氣》(GB29202-2012)規定了小型專用制氮機生產的食品添加劑氮氣應執行的技術要求。鑒此,企業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氮氣生產許可證后方能生產和使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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