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運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系統公告》(2011年第59號公告)
時間:2019-07-14 20:37:17來源:food欄目:食品法規(guī) 閱讀:
發(fā)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fā)布文號 | 質檢總局2011年第59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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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 | 2011-04-25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tài)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規(guī)范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推動進口預包裝食品貿易的發(fā)展,國家質檢總局決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啟用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標簽管理系統”)。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標簽管理系統運行后,對于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應按規(guī)定提交標簽檢驗所需相關材料,經檢驗檢疫機構標簽檢驗合格的,相關標簽信息將錄入標簽管理系統,并自動生成一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號(以下簡稱標簽備案號)。獲得標簽備案號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凡提供標簽備案號的,經檢驗檢疫機構核準,可免于中文標簽版面格式檢驗。
二、標簽管理系統運行前已獲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fā)的《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的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版面格式符合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憑《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向檢驗檢疫部門申請標簽備案號。
三、2006年4月至系統運行前,由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標簽檢驗合格并已備案的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版面格式符合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向原備案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標簽備案號。
四、為保障系統的順利運行,進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人或代理報檢人應當按照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的產品名稱逐一進行申報,同一名稱不同規(guī)格的產品,應當分別申報。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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