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下達2019年農業可持續發展專項(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建設補助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的通知
農計財發〔2019〕46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廳(委、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農業可持續發展專項(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建設補助項目)2019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1736號)要求,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農業項目投資計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19〕 302號)有關精神,現下達2019年農業可持續發展專項(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建設補助項目)任務清單(附件1)和分省績效目標(附件2),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適應項目管理方式改革要求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要求,進一步創新和完善項目管理機制,全面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按照“放管結合、效益優先”的原則,強化省級農業農村部門項目管理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健全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以下簡稱“各省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適應項目管理改革形勢要求,根據我部下達的任務清單和分省績效目標,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工作責任,發揮投資效益,確保中央宏觀調控與地方自主統籌平衡兼顧。
二、切實強化項目實施監管
各省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強化項目信息公開,嚴格按照審批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以及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進行建設,除按規定開展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外,嚴禁將中央預算內投資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項目建設所需其他資金要確保足額及時到位。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如確需調整,須按程序及權限報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穩定生豬生產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19〕899號)要求,中央預算內投資通過定額補助方式對項目建設予以支持,各省可結合產業發展基礎、建設需求等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建設數量,設置分檔補助標準。中央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最低不少于5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各項目單位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的主體責任,自覺接受各級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人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認真整改。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日常監管直接責任,監管責任人應隨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并及時主動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各省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嚴格落實或督促指導各地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屬地監管責任,制定監管計劃,組織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日常調度、在線監測和檢查督促。
三、按時調度報送項目建設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本批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實行按月調度,我部也將通過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臺對所有在建項目開展按月調度,并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調度信息進行銜接。請各省農業農村部門于每月28日前,將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通過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臺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確保相關信息協同一致,確保填報數據真實、完整、有效。
同時,請各省農業農村部門于2020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我部畜牧獸醫局報送項目實施總結,包括投資安排及到位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監管措施、項目效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有關建議等內容,國家貧困縣、“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統籌使用中央預算內農業投資情況要在總結報告中單獨體現。
四、全面推進項目績效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要求,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分省績效目標,我部針對本類項目制定了基礎性績效指標(附件3),各省農業農村部門可在此基礎上,針對具體項目情況,增設部分個性化績效指標,形成每一個項目的完整績效目標。
我部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下達的投資計劃、任務清單、分省績效目標及具體項目績效目標,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各省農業農村部門也要建立健全本區域項目績效評價機制,將建設目標實現情況、任務清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納入指標體系,切實提升項目績效管理的精準性、指向性和實效性。要加強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過程監控,全面評估、考核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五、及時備案項目有關信息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和我部此次下達的任務清單及分省績效目標,在2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計劃、任務、績效目標分解下達(同步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進行分解備案)。
要逐一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財務或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項目責任人、監管責任人應分別為項目(法人)單位、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的有關領導。請各省農業農村部門于12月31日前將分解下達的計劃、任務、績效目標等文件資料,以及項目責任人及監管責任人等信息,以正式文件報送農業農村部備案,并同步通過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臺備案。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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