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法監司關于食品衛生檢驗方法問題的復函(衛法監食便函〔2003〕39號)
時間:2019-07-14 20:37:20來源:food欄目:食品法規 閱讀:
發布單位 | 暫無 | 發布文號 | 衛法監食便函〔2003〕39號 |
---|---|---|---|
發布日期 | 暫無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34&cid=361 |
甘肅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食品衛生檢驗方法問題的請示(甘衛法監函字〔2002〕7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1996)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因此,應按照該標準規定的使用范圍進行采樣檢測,例如,使用范圍規定的是瓜子則將殼和籽仁碾碎混合檢測,使用范圍規定的是花生米則檢測花生米。
此復。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鄭重聲明:部分文章來源于網絡,僅作為參考,如果網站中圖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權,請聯系我們處理!
標簽: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