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見稿:名稱不得暗示治療功能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保健食品產品名稱注冊與備案工作,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健食品的注冊與備案申請。
一、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四)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二、保健食品名稱組成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
(一)商標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冊的商標名稱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規定的未注冊的商標名稱,用以表明其產品是獨有的、區別于其他同類的產品。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
(三)屬性名,是指表明產品劑型或者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
三、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
(一)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虛假、夸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3、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5、除“®”之外的符號;
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注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名除外。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已經注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冊批準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的文字;
3、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四、保健食品名稱申報與審評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稱商標名申報與審評要求
1、應符合《商標法》規定使用的文字。
2、保健食品商標名應以文字標示,一個產品只允許使用一個商標名。使用注冊商標作為商標名的,在商標名后加“牌”或在商標名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冊商標的,在商標名后加“牌”。商標名應符合《辦法》第五十七條且注冊商標應在核定使用范圍內,且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諧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為“減肥”,商標名為“好身材”等。
(二)保健食品名稱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